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202号
被告人宋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社区**路**号支会**栋**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4月15日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11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隐瞒其信用卡额度只有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谎称其平安银行信用卡有人民币3万元透支款到期,让被害人姚某某代为偿还。在被害人姚某某代为偿还后,其随即刷卡归还并支付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次日,被告人宋某某谎称其交通银行信用卡有人民币5.3万元透支款到期(实际未透支),让被害人姚某某代为偿还并承诺支付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在被害人姚某某代为偿还后,被告人宋某某以还款后需过二小时才能刷卡提现为由,让被害人姚某某与其闲逛等待,后伺机逃离。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退赔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5.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丽香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