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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78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至2019年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栋的家中,经朋友蔚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蔡某某,其谎称在深圳市公安局有人脉关系可以帮蔡某某办理深圳车牌,需要8万元费用,蔡某某信以为真,当日通过微信转账50000元、现金支付1万元给宋某某用于办理车牌,于5月11日在蔚某某的家中微信支付20000元给宋某某。宋某某出具了收条,但并未将获取资金办理车牌,而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6月28日,宋某某提供给蔡某某一张临时车牌,后蔡某某发现该临时车牌为假车牌,遂要求宋某某返还上述款项,宋某某一再推拖,蔡某某发现被骗,于2018年8月23日报案至公安机关。截至2018年8月31日,宋某某退还人民币80000元,取得被害人蔡某某的谅解。

2.2015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战友聚会上认识被害人李某某。2018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谎称自己向租车公司租用的别克GL8汽车为自己所有,李某某询问其是否有出售的意向时,宋某某表示同意并称可以先将车提供给李某某使用。此后,宋某某以江湖救急、购买新车等各种理由向李某某要钱,并承诺可以将欠款抵扣李某某买车的费用。李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POS机刷卡等形式,向宋某某支付共计人民币55800元。2018年7月,宋某某又谎称父亲来深需要使用别克汽车借回汽车,李某某将车返还时要求宋某某写下字据,后宋某某将车归还租车公司。

3.2018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战友聚会上认识被害人胡某某,之后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向胡某某借钱,并以物业出租项目等理由诱骗胡某某投资,胡某某信以为真,于同年8月21日转账人民币16000元,同年8月27日转账人民币30000元,同年8月30日转账人民币30000元、现金给付人民币1万元给宋某某用于上述项目投资。宋某某将骗取胡某某的共计86000元,部分用于消费,部分用于退还蔡某某的办理车牌款项。

4.2017年10月底,被告人宋某某认识被害人杨某某,2017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以投资所谓的“盈之道”汽车平台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0元。2018年初,被告人宋某某多次以帮助杨某某投资为由要求被害人杨某某办理信用卡,杨某某先后开通了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心银行、广州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等6张信用卡提供给宋某某使用,以提高信用卡额度并提现用于投资。宋某某谎称帮杨某某投资了写字楼、数字币等投资项目,并于同年4月提供一份《项目投资合同》要求杨某某签署,但其并未真正帮助杨某某投资上述项目,而是将提现金额用于个人消费。截至2018年8月28日,宋某某使用的上述信用卡共欠费人民币145315元。案发前,在杨某某的催促下,宋某某先后退还杨某某人民币17900元。宋某某共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77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信用卡对账单、借条、车辆临时牌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蔚某某、宋某某、邹某某、向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四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茜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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