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初,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来某某(已判刑)、严某某(已判刑)、季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河南省博爱县共谋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炸金花”,吸引他人参与赌博骗取他人资金,具体做法是当他人参与后,以事先排好顺序的扑克牌发牌,确保参赌人不会拿到本局中最大的赢牌,从而自己稳赚不赔,几人共同商定出资数额、分工以及获利分配规则,随后宋某某、严某某、季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来某某、马某某各出资5000元,由马某某租赁了河南省博爱县四季路73号作为实施诈骗的地点,同时购买了扑克牌、手机等物品并从网上购买了收款用的微信号(号码bk47****)、银行卡、制作了相关道具,开通宽带后,以每天人民币3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价格租用网络直播平台房间开始实施上述犯罪活动。
截止2019年6月1日该团伙以上述手段,通过微信号(号码bk47****)以及支付宝收款方式,共计骗取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锦社区被害人况某某、广东省惠州市被害人欧某某、广东省清远市被害人袁某某等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被告人宋某某自2019年4月与严某某等人共谋后,出资人民币5000元加入该犯罪团伙,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截止案发时,共计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17000余元。
公安机关接到重庆市江北区居民况某某报案后,经侦查,于2019年6月1日在河南省博爱县将严某某、李某某等人抓获,并在河南省博爱县四季路73号查获作案用手机多部以及扑克牌、广告牌等作案用物品。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自行到重庆市江北警方投案,到案后宋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涉案微信号收支交易明细、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季某某、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况某某、欧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自行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未退出犯罪所得,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刘 捷
检察官助理 李凯华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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