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院**单元**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县**乡**村**号)。2010年4月9日因提供赌博条件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赌博机两台、赌资五十元。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街**小区**内向吸毒人员杜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约0.3克毒品“筋”。
2、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街**院**单元**层北户向吸毒人员杜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筋”约0.3克。
3、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街**院**单元**层北户向吸毒人员杜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筋”约0.3克。
4、2019年2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街**小区**等地,共计向吸毒人员赵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约5次,每次约0.3克毒品“筋”,共计贩卖毒品“筋”约1.5克 。
5、2019年5月份至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街**小区**内向吸毒人员(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筋”20余次,每次约0.3克毒品“筋”,共计贩卖毒品“筋”约6克。
6、2019年11月20日,公安人员在长治市潞州区**街**小区门口被告人宋某某经营的**馆现场查获疑似毒品5包,共计1.45克。经鉴定:均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贩卖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共计28次,共计9.8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搜查笔录;电子数据;辨认笔录;证人杜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连向丽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散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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