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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组**号,现暂住瑞丽市**路**号**号房。2011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因其患病,被瑞丽市看守所拒押,同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3日,本院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宋某某曾向吸毒人员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瑞丽市**路**号**房**段某某贩卖了人民币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颗。

同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瑞丽市姐岗路12号其租住的房间内被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裤子右侧口袋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瓶,净重6.6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位于瑞丽市绿色关爱中心(瑞丽市麓川路北侧28号)。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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