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无业,住会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吸毒人员谭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宋某某支付200元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宋某某在收到谭某某微信红包后将一个重约0.2克的冰毒包子放在会同县连山乡班**亭子里的烂沙发下面,然后将地点告知谭某某。随后,谭某某来到此处将冰毒包子取走用于吸食。
2、2019年12月23日16时许,吸毒人员赵红卫微信联系被告人宋某某购买毒品,两人约定在靖州交界处的测速卡口进行交易。随后,两人分别来到交易地点之后,赵某某以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了200元给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收款后将一个重约0.2克的冰毒包子递给赵某某,然后双方离开现场。
3、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4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宋某某收到转账后将两个分别重约0.3克、0.1克的冰毒包子放在会同县**小学对面的一台搅拌机下面,然后将地点告知赵某某。随后,赵某某来到此处将冰毒包子取走用于吸食。
另查明,2020年1月16日,吸毒人员赵某某根据民警的安排向被告人宋某某求购1000元冰毒。被告人宋某某收到转账后从其上家黄某某处购买了1700元毒品,之后便来到会同县连山乡加油站准备和赵某某进行交易,随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包子16个,净重2.9克。经鉴定该毒品含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高武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在会同县看守所;
2.移送该案侦查卷宗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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