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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412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18时10分许,在本市海珠区大塘村聚德南路1号门口附近,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饶某某出售红色药丸1包(经鉴定,净重5.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饶某某证言;

4、​ 被告人宋某某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19312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扣押手机1部、红色药丸1包,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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