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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捕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宋某某在鄂州市华容区三次向刘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颗,重约0.9克。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位于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楼下,向刘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甲基苯丙胺少许,刘某某向刘宋某某付款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同)。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鄂州市华容区**镇**门口,向刘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甲基苯丙胺少许,刘某某向宋某某付款200元。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其家中,向刘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甲基苯丙胺少许,刘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宋某某付款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姜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之间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春晓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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