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二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号。2010年6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0日因吸毒被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的一天,宋某某以500元价格从瞿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一小包,回家后进行了分装。2020年8月29日凌晨,宋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李某某电话,要求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吸食。宋某某表示同意并在电话中与李某某商定了交易方法。随后,宋某某将一小包毒品冰毒放置在勉县**镇卫生院门口东侧一个景观娃娃嘴巴里,李某某微信联系吸毒人员赵某某告诉其毒品冰毒的具体放置地点。赵某某遂驾驶摩托车到上述地点的娃娃嘴巴里取走毒品冰毒,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宋某某200元货款。当晚,李某某、赵某某将所购毒品冰毒在李某某家吸食。
2020年9月5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袁某某提出购买毒品冰毒吸食,袁某某表示同意。李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白色马自达汽车在勉县城区**小区附近接上袁某某(已另案起诉)、廖某某(袁某某的女友),在车上,袁某某又联系宋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当日22时许,李某某、袁某某等人驾车赶到**中学东侧道路,袁某某下车到**镇卫生院门口附近见到宋某某后,在路边从宋某某手中购买了一小包200元的毒品冰毒,李某某给袁某某微信转账200元,袁某某再将200元以微信红包方式转给宋某某。袁某某上车后将小包冰毒交给李某某。当日22时30分许,袁某某、李某某等人驾车至勉县**镇**村路段被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从副驾驶室坐垫下查获一小袋毒品冰毒(毛重0.339克,净重0.251克)。
2020年9月14日,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勉县公安局送检的从陕F*****号车中查获的可疑毒品,送检编号为LH2020-645-8中检出二甲基砜和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向他人两次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唐自胆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2、案卷证据材料2册,起诉书10份,举证、质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