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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宋某某,1983年****日出生,北京市人,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3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7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2018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号楼**房间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申某某(女,39岁)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并从其身上及手包中起获毒品可疑物6包共计14.2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工作说明、人口信息查询、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抓获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市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吉鹏

2019年2月14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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