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号楼**房间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申某某(女,39岁)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并从其身上及手包中起获毒品可疑物6包共计14.2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工作说明、人口信息查询、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抓获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市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吉鹏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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