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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宋某某使用昵称为“****”“****”的微信账号在宜昌市伍家岗区、西陵区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5.38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甲基苯丙胺0.2克。

2.2019年4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甲基苯丙胺0.4克。

3.2019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甲基苯丙胺0.2克。

4.2019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甲基苯丙胺0.4克。

5.2019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甲基苯丙胺0.2克。

6.2019年4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4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甲基苯丙胺0.6克。

7.2019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27克。

8.2019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甲基苯丙胺0.2克。

9.2019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22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甲基苯丙胺0.2克。

10.2019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甲基苯丙胺0.4克。

11.2019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甲基苯丙胺0.2克。

12.2019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甲基苯丙胺0.2克。

2019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从宋某某居住的位于****小区*-*-***室搜出的一颗绿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净重为0.11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该绿色疑似毒品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手机截屏、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5.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道路监控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

                                                       检察官助理:梅强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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