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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于陕西省永寿县,身份证号码610426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永寿县******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网络以39元的价格向本市秦淮区的张某某销售包含淫秽物品的百度网盘一个,共有视频233部。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审查,上述视频中有197部系淫秽视频。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检举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支付宝收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勘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英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60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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