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0日分别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2时左右,在辽阳市太子河区***小区**区***栋王某某家中,王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电话谈妥购买500元人民币的冰毒,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某500****。当日18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在王某某家中将一包毒品净重0.39克贩卖给王某某之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宋某某当场抓获。扣押了其贩卖的0.39克冰毒,并从被告人宋某某身上还搜出两包毒品净重共计1. 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辽公白治行罚决字(2016)7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公刑鉴化验字(2019)73号检验报告、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2019)9号;
5、毒品抽样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6、电子数据:宋某某与王某某的手机微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贩卖毒品0.39克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检察辅助:沈某某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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