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8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省**人,家住**县***镇**村**街**号,**县供电分公司(**县电力局)职工。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反贪局立案侦查,2014年6月3 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我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被告人宋某某担任**县供电分公司**供电所电工,负责该所豆三南、七一东、七一西三个台区的电表抄录和电费收取工作。其间,该宋在豆三南台区私自雇佣豆三村村民亢某某协助其抄录电表和收取电费。该宋在收取豆三南台区电费的过程中,指使亢某某使用手写的收款收据(按规定禁止使用)收取部分用户电费14256.1元,将其中8277.55元用于补交该台区线损,将剩余的5978.55元用于其个人消费。
2、2013年6月,**村村民尚某某以建冷库为名向终南供电所申请安装三相电电表。随后,供电所安排被告人宋某某为该户安装了电表。2013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收取****区电费的过程中,使用私自打印的电费专用收据,收取尚某某三相电电表电费4139.2元,并将该笔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72509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