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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因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4月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3年3月20日,襄阳市樊城区居民戎某某(已判刑)在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宋某某拿人民币10万元委托在赌场内的工作人员李某帮忙放高利贷,每万元每天利息200元。李某先后三次放码给赌场内参赌人员田某共计5万元,田某支付利息3000余元。田于2013年3月28日给宋某某打借条1张:本人田某,因生意周转急需,今向宋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借款人田某,电话1354532******。该借条宋某某交由李某保管放置赌场柜内,2013年4月9日被宜城市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函、借条、老河口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李某、田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3.辩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二、诈骗罪

2013年4月9日,襄阳市樊城区居民陈某甲因开设赌场嫌疑,被宜城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宋某某找到陈某甲妻子杨某某称,能帮忙把事情摆平,把陈某甲搞出来,并以此为由向杨某某索要现金2万元。此后,宋某某仅带杨某某到宜城市找看守所民警廖某某,请廖给予关照。2013年8月29日陈某甲因涉嫌犯罪证据不足,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宋某某得知后再次找到陈某甲,称为他的事不止花费2万元,找陈索要现金7000元,陈给宋某某现金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宜城市公安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杨某某、陈某甲、廖某某、张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赌场放高利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杨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查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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