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4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1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仍然为卢某某等人提供自己的住房作为赌博场所,并从中获利300元。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为被告人卢某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与卢某某等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管制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海燕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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