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89********,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于2018年4月2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3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瑞丽市公安局姐勒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5月17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侦二次,延期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被告人宋某某安排驾驶员从缅甸拉运走私大米至其经营的瑞丽市富奥粮油有限公司进行加工销售,以谋取非法利益。经查其走私大米共计1192.52吨,价值211,0578元,经瑞丽市海关核定偷逃税款为863866.14元。
2、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为偿还债务、抵押借款,在被害人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周某某存放于瑞丽市贺允村仓库内的红木家具质押给寸某某。案发后该批红木家具已被追回。经鉴定该批红木家具价值409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璇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十九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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