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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走私毒品案)_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路**号**室,居住地山东省寿光市**街**小区**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潍坊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8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聊天软件“Telegram”与网名为“J某某”的人联络从境外购买大麻100克向“J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6000元“J某某”利用夹藏的方式从加拿大向被告人宋某某提供的境内地址邮寄大麻。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到邮寄地址山东省寿光市**街**小区取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重,涉案邮件中大麻净重97.4克。经鉴定,该大麻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大麻、手机照片等;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抓获、扣押、称量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走私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兴政

            检察官助理  姜  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小区**室;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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