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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区**村,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3时40分至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9号铲车在定州市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老厂区东煤场卸煤,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铲车经过荣基瘦煤垛和修发弱粘垛两个煤垛之间时,将在此处等待清理车底的装卸工人李某甲碾轧致死,经鉴定,李某甲系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分析意见:损伤性状符合车辆碾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任某某、庞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江红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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