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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运输毒品一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检捕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住长岭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在周某某夫妇贩卖毒品过程中,将共计23.4克、价值23400元的毒品,先后8次运送到购买者手中。其中,宋某某于2018年3月至4月,先后将1克冰毒送至通榆县开通镇董某某、王某某手中,将0.5克冰毒送至榆县开通镇刘某某手中,将0.4克冰毒送至榆县开通镇陈某某手中;于2018年5月至8月,先后五次将21.5克冰毒送至长春杨某手中。被告人宋某某被抓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其为获取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冰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说明、宋某某运输毒品情况;

2.证人高某某、周某某、杨某、董某某、王某某、闫某、王某奇、刘某某、陈某某、王某刚、于某锋、丁某、文某某、董某志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提取、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运送毒品所收车费价格均高于正常价格,并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为他人贩卖毒品而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学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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