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2020年10月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16时许,凤阳县**石英砂有限公司工人吴某某与工友在新厂生产车间内进行机械焊接,此时,被告人宋某某来到生产车间找张某某调试传送带,张某某让宋某某将有问题的传送带启动,宋某某来到隔壁的数据车间准备打开开关,因其违反操作规定将吴某某踩着的传送带打开,致使吴某某被传送带卷进料斗,吴某某被工人救出后送往医院救治,于2020年4月1日22时许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乃伦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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