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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镇**北路**号经营**便利店,其明知销售的“老嫖客”、“植物伟哥”等性保健产品添加西药成分仍在店内销售。经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植物伟哥”、“老嫖客”中含西地那非成分。

现查明:

1.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宿某某销售“植物伟哥”1盒。

2.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3月1日,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徐某某销售“金枪不倒”、“顶级伟哥”各1盒。

3.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徐某某销售“顶级伟哥”2盒。

4.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6月4日,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徐某某销售“顶级伟哥”2盒、“植物伟哥”1盒。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在本市汇龙镇星光便利店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食品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宿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熊熊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镇**村**组**号;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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