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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三路382号成人保健店店主,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门面,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天心区**路**号门面经营一家成人保健店。

被告人宋某某在其未获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购并对外销售美国玛卡(进购价10元/盒、销售价30元/盒)、大男人肾宝片(进购价18元/盒、销售价50或60元/盒)、蚁力神(进购价8元/盒、销售价20元/盒)、MACA(进购价15元/盒、销售价30元/盒)等促性保健食品。

2019年5月30日14时10分,被告人宋某某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一盒美国玛卡,通过微信收取微信名为“*哥”的30元;2019年6月1日16时35分,被告人宋某某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贩卖一盒大男人肾宝片,通过微信收取微信名为“*销”的60元;2019年6月6日18时22分,被告人宋某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一盒大男人肾宝片,通过微信收取微信名为“*颖”的50元;2019年6月11日11时58分,被告人宋某某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贩卖一盒大男人肾宝片,通过微信收取微信名为“*!”的60元;2019年7月28日16时34分,被告人宋某某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贩卖一盒大男人肾宝片,通过微信收取微信名为“*销”的60元;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一盒美国玛卡,收取现金30元。

2019年7月31日,一消费者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宋某某的成人保健店销售假冒“伟哥”。

2019年7月13日16时许,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宋某某的成人保健店抽样检测并当场扣押5盒美国玛卡、13盒大男人肾宝片、10盒蚁力神和9瓶MACA。

2019年8月1日,长沙市天心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2019年8月5日,经**有限公司检验,从被告人宋某某处抽检的5盒美国玛卡、13盒大男人肾宝片、10盒蚁力神和9瓶MACA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美国玛卡、大男人肾宝片、MACA、蚁力神的照片;2.书证:受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消费者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微信收款记录、案件移送书、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89732****;

2.侦查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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