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10时许,在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小区,被告人宋某某因感情争执,非法进入万某某所在的*号楼*单元***住宅内,与万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用拳头将被害人万某某面部致伤,并用刀子划其脖颈处,致使万某某无法脱身,后万某某趁其不备从三楼跳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万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被害人万某某的住院证明等书证;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富豪
冯 凯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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