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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8〕9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邓州市**镇官******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8年6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10时许,在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小区,被告人宋某某因感情争执,非法进入万某某所在的*号楼*单元***住宅内,与万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用拳头将被害人万某某面部致伤,并用刀子划其脖颈处,致使万某某无法脱身,后万某某趁其不备从三楼跳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万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被害人万某某的住院证明等书证;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冯 凯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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