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2001年6月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2004年6月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在如家宾馆指定住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山西头村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馆,从该面馆找到一把菜刀,用该菜刀将张某某租住的平房卧室的铝合金窗户玻璃砸碎,从砸碎的窗口强行进入张某某卧室内,因感情纠纷对其进行纠缠,后张某某离开,宋某某趁机盗走59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周某某、杜某某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持刀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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