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1********,汉族,高中文化,岳池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岳池县**镇**对面居民楼**楼。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宋某某并从其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17张,票面金额共计640750元,宋某某获利人民币6407元。2019年章勇(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宋某某,以宋某甲(另案处理)的名义从宋某某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5张,票面金额共计894600元,宋某某获利894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岳池县税务局鉴定刘某某、宋某甲在宋某某处购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假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危害税收征管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光和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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