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金融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江西省吉安县**村**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叡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7日,本院将本案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同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4月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未核实“GILLARDEAU”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按照雷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要求制作假冒的“GILLARDEAU”品牌生蚝包材,并予以出售。至本案案发,被告人宋某某共计制售假冒“GILLARDEAU”包材1,371套,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77,1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10月14日,民警于江西省吉安县**大道**路路口抓获被告人宋某某,当场查扣印有“GILLARDEAU”商标的标签303个,印有“GILLARDEAU”商标的包装盒盖144个。
“G”字图形商标、“吉娜朵”、“GILLARDEAU”均为法国**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朵公司”)有效注册商标,经**朵公司商标维权授权委托的北京**圣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圣公司”)鉴定,上述生蚝包装材料均为假冒的“G”、“吉娜朵”、“GILLARDEAU”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雷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其等通过微信联系、转账的方式向宋某某购买三种型号的“GILLARDEAU”生蚝包装材料,共计1,300余套,价值77,165元。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案发现场照片证实,2019年10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至雷某某、董某某暂住地,查扣印有“GILLARDEAU”等注册商标包装盒877个、标签2万张。次日,在被告人宋某某处查扣印有“GILLARDEAU”等注册商标的标签303个、包装盒盖144个。
3.北京**圣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国吉娜朵生蚝进口流程》《价格证明》《鉴定书》《情况说明》证实,包材、商标标识均为假冒产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等、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书》、**圣公司章程等证实,“GILLARDEAU”、“吉娜朵”、“G”商标的注册公司为法国**朵公司。
5.江西省吉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长缨
徐晨诚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二册及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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