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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学校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北京市崇文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北京**学校(以下简称**驾校)登记成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人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驾校校长。为扩大学校面积,2010年**驾校决定建设***考试场。2010年10月,宋某某代表驾校与顺义区后沙峪镇**村村民签订《承包土地协议书》,租赁土地共计30余亩,后驾校在地块上建设***考试场,并硬化地面。

经认定,北京**学校违法用地项目实际造成耕地7510.53平方米(11.27亩)的耕作层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

北京**学校于2016年注销登记。被告人宋某某经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任职证明、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朱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任职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珺

检察官助理:孟庆辉

2020年8月28日

附:

被告人宋某某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侦查卷宗6册及散材料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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