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捕前住东光县**镇**村,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8年8月至2016年11月案发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东光县**镇**村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农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村及附近村民的存款用于承包土地等经营活动,因经营活动亏损截止案发共造成36户损失147.1043万元无法挽回。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逃匿,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股金单、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信、后店农业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查询等书证;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附换押证。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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