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3月23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公告告知各集资参与人有权参加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被聘为河北元南投资有限公司代办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在临城县**村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营期间,宋某某共向26名群众吸收资金1467600元,给集资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5305元。2020年3月8日宋某某到临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数据汇总表、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数据明细表;股金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鉴定意见:审计报告;3.电子数据:宋某某提供的电子账目;4.证人证言:集资群众郝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兵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临城县**乡**村**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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