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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初,殷某某(已判决)与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人民币5000余万元(下同币)的价格收购山东**公司全部股份与债务,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同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殷某某等人在本区租赁**商务楼**室东首并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温州**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募他人以山东**公司需要经营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许诺支付2%的月利息、红包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至同年6月初,温州**公司因未能按约支付利息而停业,同年7月初,山东**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回原出让方。其间,被告人宋某某担任温州**公司的经理之一,协助殷某某进行宣传、收取投资人的投资款、支付利息、管理公司事务等工作。2016年4月至6月间,殷某某转入刘某某指定的收款人张存英银行卡内款项累计144.2万元。

经查,温州**公司向钱某某等35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25.93万元,其中通过POS机收取41.7万元,直接收取现金84.23万元,已返还投资人10.11万元(包括归还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39600元、以“红包”的名义支付50300元、以“定金”的名义支付200元、以“旅游津贴”的名义支付1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115.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借款合同、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中国银行账户明细、**公司POS机明细、财产冻结文书、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表、借记卡查询信息表、农业银行账户查询单、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潘某某、卢某某等39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晓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审计报告壹册、补充材料壹份、讯问笔录壹份;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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