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41964********,高中毕业,河南省获嘉县人,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县***乡**村,在自家红林冷饮批发部工作;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5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5月份,被告人宋某某的妻子夏某某(已判刑)谋划并注册成立以其儿子宋某某(已判刑)和女儿宋某某为股东的焦作市银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晟公司”),公司由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面向社会群众,以伊利奶焦作总经销、韦德健身会所等项目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宋某某先后介绍田某、张某某、翟某到银晟公司投资,三名投资人共计投资171万元;投资款到期后,银晟公司无法归还投资款,给该三名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共计162.56万元。
2、2013年8月份,被告人宋某某的妻子夏某某(已判刑)为经营伊利瓶装奶,在解放区人民路都市花园成立以其儿子宋某某(已判刑)和女儿宋某某为股东的焦作市昌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博公司”),由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昌博公司由夏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共同经营,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群众,以伊利瓶装奶销售、健身房、红木、黄金等项目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昌博公司非法向69人吸收资金809.5万元,支付利息 30.94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778.5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田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焦作市银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焦作市昌博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富杰
助理检察员:周 琦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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