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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9********,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街道**庄**村**号,住高密市水岸东方小区。2016年1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10月3日因侮辱他人被高密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日,被害人宿某某从宋某乙(已提起公诉)处借款1万元钱,期限一个月,被告人宋某乙在扣除利息(月息两毛5)和考察费后实际支付给宿某某7000元钱,让宿某某给其写下1万元钱的借条。半个月后的一天下午,宿某某在开发区立新街一手机店内借钱时被宋某乙得知,宋某乙指使被告人宋某某及王某某、张某某(以上二人均已提起公诉)将宿某某抓到开发区海阳商务理财店内,在店内宋某乙指使被告人宋某某及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已提起公诉)对宿某某进行殴打,宋某乙使用电棍对宿某某进行恐吓逼迫宿某某交违约金,后将宿某某控制在店内一晚。次日上午,宋某乙指使被告人宋某某及李某某带宿某某到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其老家向其父母要钱,其母亲因怕宿某某挨打给李某某写了还款保证书,后二人又将宿某某带至高密市开发区海阳商务理财店内等待宿某某家属还钱,直到17时许才放其离开,宋某乙等人非法拘禁宿某某累计达24小时,其中宋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约6小时。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乐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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