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4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胡同**号,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东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9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宋某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东区**号楼**单元**号室内查获枪状物1支及弹状物51发。经鉴定,该枪状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支,弹状物中49发为猎枪弹。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2月14日被查获。涉案枪支1支、弹状物51发已被公安机关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制作说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北京市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统一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葛晓娟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