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4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胡同**号,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东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9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宋某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东区**号楼**单元**号室内查获枪状物1支及弹状物51发。经鉴定,该枪状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支,弹状物中49发为猎枪弹。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2月14日被查获。涉案枪支1支、弹状物51发已被公安机关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制作说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北京市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统一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芳
检察官助理 葛晓娟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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