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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8〕55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031988********,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私藏枪支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一直在家中保存1支鸟铳。2018年3月20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梅湾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宋某某家中查获上述鸟铳1支。经鉴定,宋某某持有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卫国

2018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6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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