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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市,住***********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市**乡**村民朱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永城市演集镇欧亚阳光花园小区东边院内砍伐杨树40棵,仍然予以非法收购。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非法收购的40棵杨树立木蓄积量为32.492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朱永力、刘自力等人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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