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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街道****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同年5月24日晚上,利用去给水稻田放水的便利机会,使用头上的禁猎工具头灯照射野生动物黑斑蛙,然后用手捕捉的方式猎捕黑斑蛙数量5至6只,并将这些非法捕捉来的野生动物黑斑蛙带回家,装于一个小蛇皮袋子里面。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将利用地笼网网来的黄鳝和使用禁猎工具头灯猎捕来的黑斑蛙一并出售给了 “**农庄饭店”老板徐某某(已判),数量是5-6只,当时这些野生动物黑斑蛙是装于一个黄色的小蛇皮袋内。位置是放于“**农庄饭店”后厨的水池旁边,宋某某出售这些野生动物黑斑蛙实际获得脏款人民币15元。根据群众举报,森林分局民警在“**农庄饭店”当场查获这些野生动物黑斑蛙,被查获的这些野生动物黑斑蛙经鉴定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同案犯供述;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考虑宋某某有自首情节,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华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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