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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乡**村**街**胡同**号。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无证经营烟草销售业务,并被查获烟叶4240公斤、烟丝630公斤,经鉴定烟丝、烟叶价格为53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无证经营烟草生意,涉案金额5362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作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双会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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