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无证经营烟草销售业务,并被查获烟叶4240公斤、烟丝630公斤,经鉴定烟丝、烟叶价格为53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无证经营烟草生意,涉案金额5362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作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江双会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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