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非法行医,于2011年6月24日被宿迁市卫生局罚款3000元,2013年10月9日被罚款6000元,2014年4月22日被罚款6000元。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没有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诊所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时被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接到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黄河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取的处方签等书证;
2.证人焦某某、陆某某、朱某某、郭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作的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浩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联系电话1329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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