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非法行医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非法行医,于2011年6月24日被宿迁市卫生局罚款3000元,2013年10月9日被罚款6000元,2014年4月22日被罚款6000元。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没有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诊所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时被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接到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黄河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取的处方签等书证;

2.证人焦某某、陆某某、朱某某、郭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作的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浩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联系电话1329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