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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行医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海伦市**美容美发店法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胡同**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号楼**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海伦市**店主刀操作为被害人刘某某做了面部拉皮手术,刘某某支付手术费3,000元,术后3个月刘某某面部手术位置出现红肿增生情况,宋某某于2019年3月份、10月份先后带刘某某到哈尔滨市、上海市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均没有治愈。经鉴定:刘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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