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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公诉刑诉〔201950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1030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813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1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10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129日至2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11月至20181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伙在宜昌市夷陵区******山(小地名)非法开采饰面用灰岩矿19.4立方米,被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开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但宋某某于20184月至7月间,仍雇请他人继续在该处非法开采饰面用灰岩矿,并由宋某某出售谋利。经调查认定,宋某某被行政处罚后仍非法开采饰面用灰岩矿荒料共计455.6吨,价值人民币18.2240万元。

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入库单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调查队地质勘测报告、宜昌市夷陵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向明

2019329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组。联系电话1827226****1387251****(保证人袁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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