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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骗取贷款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兰西县**镇**村,2019年9月2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刘海斌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宋某某负责兰西县**信用社与贷款农户之间联络工作,在帮助贷款农户贷款期间,借用农户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等32人名义,以顶名贷款的方式,虚构从事种植业的贷款用途、通过提供虚假土地证明等手段,在兰西县**信用社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147.7万元(借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数额分别为:郑某甲 5万元、郑某乙5万元、王某某7万元、苏某甲4.9万元、苏某乙5万元、乔某某5万元、苏某丙5万元、吕某某5万元、孙某某3万元、房某某5万元、郭某某2万元、袁某某1万元、贾某某4万元、肖某甲5万元、侯某某5万元、肖某乙5万元、曹某某5万元、田某某5万元、安某某5万元、袁某某4.5万元、李某甲5万元、李某乙5万元、袁某某5万元、李某丙3.4万元、王某某4万元、陈某甲3.9万元、陈某乙5万元、刘某某5万元、袁某某5万元、高某某5万元、王某某5万元、袁有5万元)。上述贷款并未用于约定的种植用途。2019年8月份,王术军贷款5万元已归还,剩余贷款142.7万元至今未归还。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2日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在吉林省四平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郑某甲、郑某乙等人贷款档案、宋某某顶名贷款笔数金额明细等;

2.证人苏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东润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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