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二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涟水县**街道**路**幢**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涟水县**商业银行套取贷款转贷他人,获取违法所得115676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涟水县**商业银行套取贷款80万元,以月息3.2分高利转贷给江某某。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将该笔80万元贷款归还给涟水县**商业银行,期间从江某某处获取违法所得154240元。
2.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涟水**商业银行套取贷款200万元,以月息5分高利转贷给张某某。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将该笔200万元贷款归还给涟水县**商业银行,期间从张某某处获取违法所得1002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情况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同案关系人许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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