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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宋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N*****白色**牌小型客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省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宋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3.525mg/100ml。

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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