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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吴兴友贪污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任**镇**村村委会**组**,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莫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莫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兴友,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任**镇**村村委会**组**,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莫旗**镇**村**组,2001年5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4年10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2015年9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莫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贪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莫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贪污罪,被告人吴兴友涉嫌贪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宋某甲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调查填报本组村民玉米播种面积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报玉米播种面积的手段贪污种植补贴款人民币77,070.35元。

    2016年,时任莫旗**镇**村**组**的被告人宋某甲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调查填报本组村民玉米播种面积的职务便利,在其名下填报玉米播种面积虚报208.13亩(其中有33亩,因宋某甲字迹潦草被财政部门误录为宋某乙);私自冒用其哥哥宋某丙名义虚报玉米播种面积45亩;私自冒用村民韩某某名义填报玉米播种面积74.8亩。2016年,宋某甲虚报、冒报玉米播种面积共计327.93亩,骗取种植补贴资金54,108.45元(补贴标准165元/亩)。该款被被告人宋某甲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2017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同样手段在其本人名下虚报玉米播种面积78.63亩;冒用其哥哥宋某丙名义虚报玉米播种面积98亩。2017年宋某甲共虚报、冒报玉米播种面积176.63亩,骗取补贴资金22,961.90元(补贴标准130元/亩),此款被被告人宋某甲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已将77,070.35元涉案款项退还莫旗监察委。

    二、被告人吴兴友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调查填报本组村民玉米播种面积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报玉米播种面积的手段贪污种植补贴款人民币48,850.00元。

    2016年,时任莫旗**镇**村**组**的被告人吴兴友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调查填报本组村民玉米播种面积的职务便利,在其本人名下虚报玉米播种面积162.11亩;冒用其姐姐吴某某名义虚报玉米播种127.89亩。2016年,被告人吴兴友共虚报、冒报玉米种植面积290亩,骗取种植补贴款47,850.00元(补贴标准165元/亩)。此款被被告人吴兴友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2017年秋天,吴兴友把其名下耕地旱田全部改成水田。2018年,吴兴友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调查填报本组村民玉米播种面积的职务便利,吴兴友在未种植玉米的情况下,在自己名下虚报玉米种植面积10亩,套取玉米生产1,000.00元(补贴标准100元/亩),此款被被告人吴兴友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吴兴友已将48,850.00元涉案款项退还莫旗监察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吴兴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甲、吴兴友作为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利用协助政府统计上报玉米生产补贴款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冒报玉米种植亩数的方式,实施了套取玉米种植补贴的行为,宋某甲套取玉米种植补贴款人民币77,105.75元,吴兴友套取玉米种植补贴款人民币48,850.00元,并用于各自生活支出。被告人宋某甲、吴兴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兴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吴兴友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判处吴兴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梅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吴兴友现住莫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表一份。

   4.起诉书正副本共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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