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63********,汉族,文盲,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4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于同年8月7日通知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2日将被告人宋某乙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甲、孙某某,同年8月13日已告知宋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被告人宋某甲、孙某某在王某某经营的建材商店购买了总计24776元的建筑材料,同年10月10日出具欠据,约定利息为每月1000元。王某某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伊通法院**法庭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2010年1月4日,法院作出(2010)伊马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宋某甲、孙某某给付王某某货款本金24776元,分期偿还,于2011年12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从2008年10月10日起至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时止给付利息,约定月利2分。履行期限届满后,宋某甲、孙某某未履行调解协议,王某某于2011年申请执行,但宋某甲、孙某某一直未予执行。2018年5月24日王某某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同年6月12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宋某甲、孙某某送达受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2018年12月5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宋某甲、孙某某名下玉米3万斤,宋某乙要求解除查封,承诺变卖后还款但未履行承诺,而是将变卖的玉米偿还了其他债主或者买了种子化肥。2019年3月6日,经法院调解并经宋某乙担保,宋某甲、孙某某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王某某的全部欠款,否则由宋某乙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仍未执行预定的和解协议,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9年11月12日法院进行执行听证,孙某某到庭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后仍未履行,被送往拘留所途中,宋某乙同意还款5000元后孙某某被解除拘留。因被执行人始终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孙某某表示于2020年5月1日前卖掉5万斤玉米偿还王某某,但玉米卖掉后仍未还款。2020年3月25日,被害人王某某要求追究被告人宋某甲、孙某某、宋某乙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⑴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函(2019)吉0323执恢334号,⑵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宋某甲、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移送报告,⑶到案经过,⑷欠条,⑸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共有人情况表,⑹承包地块情况表,⑺承包地块示意图,⑻土地台账,⑼情况说明、存根,⑽违法犯罪经历查询。⑾(2018)吉0323执恢93号卷宗一册:①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伊法马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0)伊马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②(2010)伊马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孙某某、宋某甲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本金24776元,该款分别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给原告12000元,余款12776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利息从2008年10月10日起至该调解书履行完毕时止月利息按照约定2分计息。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④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截止2018年5月28日宋某甲、孙某某银行账户内余额情况。⑤执行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监督卡送达回证,孙某某签名接收,2018年6月12日。⑥执行听证笔录。⑦房屋产权查询证明,无房地产记录。⑧(2018)吉0323执恢93号《执行通知书》2018/10/16。⑨(2018)吉0323执恢93号《报告财产令》2018/10/16。⑩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323执恢93号《执行裁定书》。⑿(2019)吉0323执恢334号 卷宗一册:①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②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③(2010)伊马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④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323执恢93号《执行裁定书》⑤受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孙某某签名接收,2019年11月12日⑥(2019)吉0323执恢3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宋某甲账户存款2500元。⑦执行听证笔录 2019年11月12日 被执行人孙某某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全部欠款⑧(2019)吉0323执恢334号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回证,王某某、孙某某2019年11月12日签收。⑨执行裁定书,划扣宋某甲账户存款2539元。⑩收条两张,王某某收到法院执行标的款2461元和2539元。2019/12/10。⑪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323执恢93号《执行裁定书》2018年12月5日。⑫约谈笔录 2019年3月6日,宋某甲、宋某乙承诺卖完玉米后还款5000元,尾款年底还清。⑬保证书,宋某乙以个人名下财产为宋某甲担保执行和解协议。⑭执行笔录,2020年1月15日⑮执行记录⑯(2019)吉0323执恢334号执行裁定书之二,冻结被执行人宋某甲账户存款20000元。2020年3月5日。⑰申请书。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3.被告人宋某甲、孙某某、宋某乙的供述笔录;4.证人刘某某、何某某、景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路某某、齐某某、郑某某、王某戊等人的证言;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孙某某、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孙某某、宋某乙无视国法约束,长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被强制执行期间,一再违背协议,恶意转移或者变卖家中财产用于抵债或购买生产资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定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上述被告人一直未能履行调解书约定内容,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诉累,社会危害严重,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玉恩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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