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甲、宋某乙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为莱阳市**镇**村**号,现住址为烟台市芝罘区**单元**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烟台**有限公司工人,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为莱阳市**镇**村**号,现住址为莱阳市**小区**号楼**室。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于2019年4月12日23时40分许,在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等待电梯,因等待时间稍长,二人进入电梯后,先后脚踹电梯厢壁和按键面板,导致电梯损坏并停止运行。经鉴定,电梯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报价单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嵩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宋某甲电话1396387****,宋某乙电话1866384****,执行机关莱阳市公安局**派出所,电话761****。

2.随文移送公安预审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