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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宋某乙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现住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宋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9时许,汝南县**镇**村**庄村民宋某甲、宋某乙等人与邻居张某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互殴,在厮打过程中宋某甲、宋某乙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八根肋骨打致骨折。张某某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2.证人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林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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