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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宋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河南省平舆县****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告人宋某乙在肇庆市高新区**路段**大酒店对面由**公司承建的高速公路标段施工区内盗窃了一批螺纹钢筋,重约2.02吨,后被告人宋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将该批钢筋运到**铁场进行销赃,共获利人民币4504元。经价格认定,该批重约2.02吨的被盗钢筋价格为人民币8908.20元;

2.2019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告人宋某乙、案犯郭某某(在逃)在肇庆市高新区**路由**公司承建的在建高架桥25号桥墩处盗窃了6个沙箱模板。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于同日10时许将盗窃的6个沙箱模板运至**铁场进行销赃,公安民警在**铁场内抓获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并起获被盗的6个沙箱模板。经价格认定,被盗的6个沙箱模板价格为人民币6498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19年7月29日

附:1.全案材料贰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2.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现均被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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