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被告人宋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被告人宋某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宋某乙的辩护人裴保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肖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由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肖某某至江苏省宿迁市**广场泰州**公司,使用被告人宋某甲的身份证、驾驶证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从该**公司骗租苏A9****白色大众速腾汽车一辆。次日晚,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肖某某等人驾车至宿迁市泗阳县,将该车以2万余元的价格予以销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肖某某等人瓜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5月6日、5月8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分别被抓获到案;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肖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肖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肖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涛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乙、宋某甲、肖某某现均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34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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